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王毓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毓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