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黃家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黃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㈡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㈢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