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林英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英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英雅於108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2,09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3,14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28,835元整及已 到期之利息12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8,835元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