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3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乃華(原名:劉韋珍、王韋珍)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公告(請劃記之債務人姓名)。 二、債務人劉乃華(原名:劉韋珍、王韋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