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鄭滋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滋謙 丁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滋謙前就讀高苑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丁昭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4,1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滋謙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丁昭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4,100元 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9﹪ 110年10月2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4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