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蕭永鈴、陳奕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永鈴 債 務 人 陳奕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 約 金 (年息) 1 22,361元 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1.67﹪ 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67%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1.79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1795% 111年9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2.795% 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0.2795% 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2 424,916元 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67% 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67%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1.79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1795% 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95% 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0.2795% 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