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李怡萱、林鵬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林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