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紹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紹琪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12、12-1地號土地及左營區果貿段83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二項第2.1款,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 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書面通知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王紹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