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孫秀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孫秀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錦珠即錦記火雞肉飯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 ,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災失能補償新台幣(下同)528,000元、職災工資補償293,394元、基本工資差額11,800元、資遣費20,235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8,152元,合計881,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但職災工資補償293,394元、基本工資差額11,800元、資遣費20,235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8,152元,合計353,581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17元【計算式:9,690-2,573=7,117】。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6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