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志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吳志宏 原告與被告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52,95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2,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8,32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1元(計算式:12,484元-8,323元=4,1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