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柯長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原告與被告王瑋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6,5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