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梁楷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告 梁楷晟 原告與被告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401,013元,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401,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9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986元(計算式:14,959元-9,973元=4,98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