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洪暄祐、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鍾梁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洪暄祐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