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王詣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違約金期間是否有誤(貴公司第二段違約金期間至「112 」年4 月間止,第三段違約金期間自「112 」年4 月間起算)。 二、債務人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