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詣翔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1 │301,838元 │110年08月30日起至 │2.13% │110年09月30日起至 │0.213% │ │ │ │110年11月15日止 │ │110年11月15日止 │ │ │ │ ├─────────┼────┼─────────┼────┤ │ │ │110年11月16日起至 │3.13% │110年11月16日起至 │0.313% │ │ │ │清償日止 │ │111年04月30日止 │ │ │ │ │ │ ├─────────┼────┤ │ │ │ │ │111年05月01日起至 │0.626% │ │ │ │ │ │清償日止 │ │ ├─┼──────┼─────────┼────┼─────────┼────┤ │2 │15,201元 │110年09月30日起至 │2.13% │110年10月30日起至 │0.213% │ │ │ │110年11月15日止 │ │110年11月15日止 │ │ │ │ ├─────────┼────┼─────────┼────┤ │ │ │110年11月16日起至 │3.13% │110年11月16日起至 │0.313% │ │ │ │清償日止 │ │111年04月30日止 │ │ │ │ │ │ ├─────────┼────┤ │ │ │ │ │111年05月01日起至 │0.626% │ │ │ │ │ │清償日止 │ │ ├─┼──────┼─────────┼────┼─────────┼────┤ │3 │278,652元 │110年09月22日起至 │1% │110年10月22日起至 │0.1% │ │ │ │110年11月15日止 │ │110年11月15日止 │ │ │ │ ├─────────┼────┼─────────┼────┤ │ │ │110年11月16日起至 │2% │110年11月16日起至 │0.2% │ │ │ │清償日止 │ │111年04月22日止 │ │ │ │ │ │ ├─────────┼────┤ │ │ │ │ │111年04月23日起至 │0.4% │ │ │ │ │ │清償日止 │ │ ├─┼──────┼─────────┼────┼─────────┼────┤ │4 │168,409元 │110年09月22日起至 │2.215% │110年10月22日起至 │0.2215%│ │ │ │110年11月15日止 │ │110年11月15日止 │ │ │ │ ├─────────┼────┼─────────┼────┤ │ │ │110年11月16日起至 │3.215% │110年11月16日起至 │0.3215%│ │ │ │清償日止 │ │111年04月22日止 │ │ │ │ │ │ ├─────────┼────┤ │ │ │ │ │111年04月23日起至 │0.643% │ │ │ │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