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漁江南小吃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漁江南小吃部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黃振原即漁江南小吃部」。 二、債務人黃振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