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承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品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清單(帳務明細表)之原始交易契約及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文件(含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施品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