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陳建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金部分,利息起算日是否應為110 年12月1 日(如第一期租金應於110 年11月30日給付,則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應於110年12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 二、違約金部分,請提出自民國110 年11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依契約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除…尚須依以下標準付出租人違約金,請提出貴公司通知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違約金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