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勝亦、謝文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面額新台幣56,556元,請提出複印清晰之本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