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陳政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本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並提出債務人林本源為負票據背書人責任之證據。(如:支票背面影本有債務人林本源簽章) 二、債務人林本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