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朱維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智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楊智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