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J 代 理 人 胡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科銘即銘沅手作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之事項(貴公司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075 元,自110 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請確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否為誤載,如否,請具體載明「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何?) 二、債務人銘沅手作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