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呂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2號 債 權 人 呂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人?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依台端計算式所計算應為1,103,713元而非台端請求金額1,103,720元)。 三、釋明計算式(31,906+29,030+30,598+23,100+23,100+23,785/6×41)如何求得出。 四、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