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温純、周楊阿李、周寶珠、周寶惠、周溫耀、周茂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