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陳怡安、丁明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怡安 債 務 人 丁明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