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圓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以月費988元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