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廖心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9,715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 。 二、台端所提出薪資發放明細表為何年度?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