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王朝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朝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明晃即明煌實業、楊明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明煌實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明煌實業與負責人楊明晃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楊明晃為債務人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應更正僅列債務人為「楊明晃即明煌實業」? 二、債務人明煌實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