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宗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47號 債 權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