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北京學園大樓管理委員會、凃明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 債 權 人 北京學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凃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嘉新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嘉新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嘉新工程行」。二、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有無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狀說明。 三、承二,若有請求利息,其利率及利息起算日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釋明其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嘉新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