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林士峰即星峰機車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