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羅崇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羅崇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俐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