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權 人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 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不同主體之債權人,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 二、請提出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債務人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