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鄭陳煌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權 人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債 務 人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陳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陸拾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