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黃郁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昶玖工程有限公司、朱清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證一借據影本1份、證二信約定書影本2份。(原聲請狀未檢附) 三、債務人昶玖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