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黃郁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昶玖工程有限公司、朱清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昶玖工程有限公司、朱清榮積欠借款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昶玖工程有限公司、朱清榮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111年8月24日之民事陳報狀仍未據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