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失本票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應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票據號碼、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二、貴公司如有本票影本,請提出以供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