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秉誠五金行、劉俊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秉誠五金行 法定代理人 劉俊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秉誠五金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劉俊修即秉誠五金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