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郭俊佑、蘇美雅、王詣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俊佑 相 對 人 蘇美雅 債 務 人 王詣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王詣翔於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3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邀債務人王詣翔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㈠10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 8年7月30日起至111年7月30日止,約定每月為1期,按月攤 還本息;㈡109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 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約定每月為1期,按 期平均攤還;㈢109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借款 期限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約定每月為1期 ,按期平均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森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王詣翔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未獲置理,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764,1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表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僅限於債務人向聲請人之青年貸款1,200,000元,對抵押債權有爭執,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大全 1427-25 (空 白) 44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562 大全段1427-25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42.79 二層:36.41 三層:36.41 四層:36.41 五層:24.65 合計:176.67 陽台:6.82 全部 岡燕路1巷56弄6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