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忠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之相對人林忠華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正確? 二、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簽立本票時,其法定代理人非林忠華,則林忠華以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份簽立本票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林忠華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成功段114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林忠華及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金為何?並提出帳目明細表。 五、相對人林忠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