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蔡奇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承汽車有限公司、黃靜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貴公司聲請狀記載法定代理人蔡奇峯,惟公司大小章蓋用陳昭文) 二、請確認本件本票發票日究為110年6月29日抑或是110年6月25日? 三、相對人黃靜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龍承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