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速捷租賃有限公司、李紹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速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培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說明。 三、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5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是 否具狀更改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按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