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子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方子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