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湘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黃湘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國榮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