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裕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鶴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裕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鶴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明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朱明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