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鄭陳煌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86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陳煌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依原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第15條、原告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管理維護契約第14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駐衛保全服務契約及管理維護契約附卷可稽,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