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峻銪即桓鏗環保企業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111年度建字第7號判決駁回全部不服。上訴利益新台幣416萬2,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