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林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1,375元(計算式:上開土地 面積266.00㎡×111年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原告權利範圍9/16 =3,441,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