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朱柏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朱柏璋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邦建築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