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劉致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致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創意惟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瑩萍